認領遺失物時之注意事項: 1.遊客認領遺失物時,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。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,此認領人 須持有本人及所有人之身份證件,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。 2.遺失物如為貴重物品或具名之有價證券,則須由所有人親自領回。 (本園區恕不負保管責任) 3.認領遺失物請至服務中心,若要求運送服務運費得由失主自行負擔。 4.拾獲之遺失物將由本園區分類保管,自拾獲遺失物公告日起算屆滿六個月後,若仍無人 認領,則遺失物之所有權歸本園區所有。